|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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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艾柯尔橡胶防腐(武汉)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21186号之一 原告:艾柯尔橡胶防腐(武汉)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汪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辽宁省盘锦市。 法定代表人:胡家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卫,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青,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艾柯尔橡胶防腐(武汉)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9月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艾柯尔橡胶防腐(武汉)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艾柯尔橡胶防腐(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7.4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03.73元,由原告原告艾柯尔橡胶防腐(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彭巍 人民陪审员邢美新 人民陪审员黄丽伟 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冯瑉一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