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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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湖北鼎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缤购城置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万里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武汉缤购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7925万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6月20日的利息为61185141.48元,自2016年6月21日起的利息以279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武汉缤购城置业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有权向武汉缤购城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武汉缤购城置业有限公司债务未清偿部分有权以武房期洪字第××号《武汉市期房抵押证明》载明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92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截至2016年6月20日的利息差额18559610.86元,自2016年6月21日的利息起以27925万元为本金按年24%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武汉缤购城置业有限公司债务未清偿部分有权以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鼎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出质的武汉缤购城置业有限公司股权〔(洪)登记私出质字【2015】第78号、[(洪)登记私出质字【2015】第7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五、驳回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6510元,保全费5000元,由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000元,由武汉缤购城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41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