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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厦门诺瑞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海亿鑫工贸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94300.71元及逾期利息(其中以55246.71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3905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8元,减半收取计1079元,由厦门诺瑞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