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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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 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精食坊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精食坊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3500000元; 二、四川精食坊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以35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两倍计算); 三、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四川精食坊食品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的房屋提供的抵押物在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四川精食坊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四川精食坊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5420元(此款已由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733元,四川精食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8687元,并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