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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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借款本金149920.72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49920.72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2月20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2020年9月28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 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2元,减半收取计1791元,由***负担,***、***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