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贷款本金125856.22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4月9日尚欠借款,利息8122.61元、罚息及复利715.89元。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计算方式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本院明确为:罚息自2019年4月10日起以尚欠的借款本金125856.2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下调10%再上浮50%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复利自2019年4月10日起以尚欠的利息8122.6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下调10%再上浮50%计算至利息还清之日。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若被告***未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有权就***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402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33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