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佳鑫利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21民初3581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成都佳鑫利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与***、***、成都佳鑫利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18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签收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瑞金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陈彬 书记员曾鑫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