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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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民抗17号 抗诉机关: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沂源鲁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尚绪军,董事长。 原审被告:沂源县汇泰模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沂源县嘉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沂源光大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沂源听翠轩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1985年6月1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沂源鲁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沂源县汇泰模具有限公司、沂源县嘉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沂源光大商贸有限公司、沂源听翠轩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323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书。***等人举报本案涉嫌虚假诉讼,沂源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抗诉。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本案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捏造虚假购销合同,欺骗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系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虚假诉讼行为,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淄检民监[2020]3703000012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指令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王鹏 审判员胡晓梅 审判员刘宁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慧姣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