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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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 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其代偿的贷款本息234718.0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6元,保全费2069元,共计80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