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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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凯翔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凯翔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8319781元,并赔付上述款项于2016年12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应付的工程款8124352元范围内承担对原告***的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94883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4845元,被告凯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50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