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环球特种玻璃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国家赔偿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国家赔偿决定书 (2018)鲁13委赔14号 赔偿请求人:成都环球特种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一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胡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瞿雅丹,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霖,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 法定代表人:王胜,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兴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该单位工作人员。 赔偿请求人成都环球特种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因错误执行申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赔偿义务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赔偿请求人成都环球特种玻璃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成都环球特种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赔偿请求人成都环球特种玻璃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