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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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柯桥烨航纺织品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绍兴益泉大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柯桥烨航纺织品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应扣除已付利息200万元,逾期利息自2020年10月13日起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宁(2017)兴庆区不动产证明第0020171号、0020177号、0020174号、002018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30万元、173万元、4655万元、142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绍兴益泉大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18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