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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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赔偿款6550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自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