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州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22民初6443号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扬州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宝中,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扬州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2020年9月28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收取25元,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员李长明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范晓阳 书记员张丹丹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