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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顺县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市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温州市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顺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赔偿损失109177.6元;

二、***、温州市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顺分公司、温州市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连带赔偿损失46790.4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60元,由***负担受理费11970元,***负担2513元,***、温州市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顺分公司、温州市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077元。鉴定费5000元,由***负担3500元,***、温州市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顺分公司、温州市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9
发布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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