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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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市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温州市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顺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泰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赔偿损失109177.6元; 二、***、温州市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顺分公司、温州市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连带赔偿损失46790.4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60元,由***负担受理费11970元,***负担2513元,***、温州市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顺分公司、温州市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077元。鉴定费5000元,由***负担3500元,***、温州市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顺分公司、温州市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