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远大矿业有限公司 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 哈密恒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哈密恒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510000元; 二、被告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新疆远大矿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哈密恒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9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负担9600元,由原告哈密恒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5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