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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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苹乐面粉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金星轧辊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河北正乾冷链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省金星轧辊有限公司损失657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省金星轧辊有限公司损失50304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省金星轧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计690元,由原告河南省金星轧辊有限公司负担65元,由被告***负担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