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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灵迪贸易有限公司
成都维轮保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成都维轮保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5日签订的《销售协议》;

二、被告成都维轮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货款600000元;

三、被告成都维轮保实业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29元,由被告成都维轮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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