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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张营轻质建材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张营轻质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石家庄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5月7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间的租金32934.52元及利息(以16467.2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16467.2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石家庄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张营轻质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元,反诉费3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张营轻质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

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

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

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166号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邮

编: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

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

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

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

理。

裁判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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