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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唐山忠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7民初1350号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忠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秀付,职务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黎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和平支公司,住***。

负责人:李政,职务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生,住***。

原告***、***与被告唐山忠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和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立超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明远

裁判日期 2020-09-25
发布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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