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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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7民初1350号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忠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秀付,职务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黎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和平支公司,住***。 负责人:李政,职务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生,住***。 原告***、***与被告唐山忠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和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立超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明远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