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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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东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长春市南大食品有限公司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 长春市美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长春市金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市南大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贷款本金13999939.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4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按照年利率7.395%计算;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400万元为基数,2019年6月2日,按照年利率11.093%计算;以13999939.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1.093%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70%后再上浮50%计算;并从罚息总额中扣除6827.89元;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本判项确认的期内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6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1.093%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70%后再上浮50%计算); 二、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代理费10万元由被告长春市南大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三、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可对被告长春市南大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他项证号为吉德房他证惠市米沙子镇字第20161403号,吉德房他证惠市米沙子镇字第20161404号,吉德房他证惠市米沙子镇字第20161405号的项下房屋所有权和德他项(2016)第831000077号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使抵押权; 四、被告***、***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12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长春市南大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