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仪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给付赔偿款99338.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99338.4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给付赔偿款11037.6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1037.6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69元,由被告***负担1142.1元,被告***负担12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