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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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通福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0291元; 二、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通福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8340.24元,及以40291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 三、驳回成都通福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此款已由成都通福科技有限公司预付),由成都通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60元,由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5元,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履行前述支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成都通福科技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2237元,减半计收1119元,由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