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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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 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锦程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 沈阳锦联新经济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 沈阳龙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新经济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沈阳新经济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锦程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案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98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19年8月21日欠息合计471,068.11元;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按照案涉《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贷款利率标准计付利息、复利;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案涉《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罚息、复利);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对案涉辽(2018)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39205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被告沈阳新经济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且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财产,在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锦程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锦程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沈阳锦联新经济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沈阳龙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新经济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锦程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分别在各自与原告签订的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沈阳锦联新经济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沈阳龙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新经济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锦程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1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8,1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锦程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新经济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锦联新经济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沈阳龙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新经济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