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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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安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六安市恒基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六安市恒基建材有限公司货款889197.71元,并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六安市恒基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500由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