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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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平宏达矿业有限公司 烟台金元矿业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5民初4980号 原告:烟台金元矿业机械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863110280B。 法定代表人:李会军。 被告:山东东平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775273098D。 法定代表人:侯维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金元矿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东平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金元矿业机械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烟台金元矿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文革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路迎新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