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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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胜宝商贸有限公司 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万元,并偿付截至2018年12月20日的利息107526元,以及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以本金19万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2.5%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四平市胜宝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平市胜宝商贸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2元,财产保全费1904元,合计7356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0元,由被告***、***、四平市胜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116元(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