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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州大亚进出口有限公司
苏州康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上海康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无锡佳健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凤威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苏州市东方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康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太平洋联合医疗用品有限公司(UPCMedicalSupplies,Inc.)损失3万美元;

二、驳回原告太平洋联合医疗用品有限公司(UPCMedicalSupplies,Inc.)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135.2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6,843.20元,由被告康年公司负担人民币4,2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两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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