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无锡市锦忠彩印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市锦忠彩印厂货款50208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468483.4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1.3倍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 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31元,减半收取计4515元,财产保全费3136元,共计7651元,由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将该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营业部,账号:10×××76。 代理审判员刘戈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范梦菲 |
| 裁判日期 | 2018-0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