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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虞城县润大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虞城县宏大印刷厂损失781347.54元; 二、在被告虞城县润大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王瑞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驳回原告虞城县宏大印刷厂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评估费19000元,共计32800元,由原告虞城县宏大印刷厂负担6560元,由被告虞城县润大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6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