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黔西南泰龙(集团)桂丰冶炼有限公司
黔西南泰龙(集团)焱鑫冶炼有限公司
兴义市龙威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市支行
黔西南泰龙(集团)烨盛冶炼有限公司
贵州顶效开发区中天冶金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卧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龙广支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322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为12089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0-11-0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