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梧州市佳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与被告***、广西梧州市佳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被告***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贷款本金82375.21元并支付利息1776.83元(利息计至2019年12月29日,之后以82375.21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还清之日止); 被告广西梧州市佳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996元(原告已预交998元),由被告***、广西梧州市佳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有关规定预交上诉诉讼费,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