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38万元及利息(其中从2016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以本金126.6万元计付,从2018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38万元计付,利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10元,由被告***、***承担。随上述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的当事人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