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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崆峒营销服务部
平凉市华实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高新人民医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的经济损失171760.85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崆峒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已预付),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103489.65元;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4871.2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崆峒营销服务部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70%即38409.84元,原告***自行承担30%即16461.36元;

二、原告***的鉴定费3400元,由被告***、平凉市华实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0%即2380元,原告***自行承担30%即1020元。

(以上赔偿内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大地财险需实际再赔付141899.49元,***实际领款122930.24元,应退***18969.25元)

案件受理费4102元,减半收取2051元,由被告***、平凉市华实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4
发布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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