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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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景化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阳泉煤业集团平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民辖终9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泉煤业集团平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勤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宁,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景化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诸慎,董事长。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6民初1230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盛萍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菲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