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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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福鑫嘉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鲁木齐福鑫嘉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6,293.22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福鑫嘉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赔偿原告***评估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0元,给付标的18,293.22元占起诉标的32,000元的57.17%,即诉讼费171.5元由被告负担,与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剩余诉讼费128.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余款3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