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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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廊坊瑞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诉原告廊坊瑞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本诉被告***之间借款月利率超过2%的部分约定无效; 二、反诉被告廊坊瑞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借款本金800万元,并给付反诉原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反诉被告廊坊瑞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诉原告廊坊瑞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3900元由反诉被告廊坊瑞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7-15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