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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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粤宁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 广东飞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粤宁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47468.0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本金209214.14元自2018年5月26日起计;按本金145280.84元自2018年5月24日起计,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在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倍计,在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 二、被告广州粤宁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支付整改费661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本金6612元自2018年10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在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在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三、驳回原告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广州粤宁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40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060元,被告广州粤宁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2000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受理费9015元,由被告广州粤宁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用20626.65元由被告广州粤宁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