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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86421.4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汇款方式:户名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划拨款开户行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支行账号20000359149310300000034);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0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