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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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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2民初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日支付芜湖润地置业有限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494万元”、第三项“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润地商业广场地下车库工程存在的渗水裂缝的质量问题的修复”、第五项“驳回芜湖润地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二、撤销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2民初2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驳回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三、变更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2民初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芜湖润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741684.13元及利息【以28558659.54元(209151229.13元×98%元-176409545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32741684.13元基数,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5282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09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48749元,由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8749元,芜湖润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1886元,由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886元,芜湖润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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