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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赛纳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
环嘉集团有限公司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金凯旋泰和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大连应泰纸业有限公司
大连天益万家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连应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亿元,并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9月25日止,以1.4亿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7.008%的标准支付利息;并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亿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0.512%计算罚息;并自欠付利息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付的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512%计算复利。

二、被告大连应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1423636元;

三、如被告大连应泰纸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被告大连赛纳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大连天益万家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凯旋泰和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丹东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列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73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80元,合计766516元,由被告大连应泰纸业有限公司、大连赛纳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大连天益万家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凯旋泰和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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