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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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 江西省伟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8244.7元、利息2627.2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23日,之后的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