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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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171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 三、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广州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山市金璇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亿元及利息[以本金1.5亿元为准,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12年11月22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利息;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已包含罚息,广州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偿还的利息6686681.7元应予抵扣利息)]; 四、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广州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山市金璇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实现抵押权所应支付的律师费120万元; 五、中山市金璇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对广州市粤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以下抵押物在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广东省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附件“广东省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明细表”(11预登01000625号)登记的粤垦绿苑A栋201—209、301—309、401—409、501—509,601—609、701—709、801—809、901-909、1001—1009、1101—1109、1201—1209、1301—1309、1401—1409、1501—1509、1606,B栋201-209、301—309、401—409、501—509、608号房屋。广州市粤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广州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本案履行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71928元,由广州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粤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71928元,由广州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粤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