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同江市绿航现代牧业有限公司
佳木斯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同江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同江市绿航现代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反诉被告)佳木斯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同江分公司货款5310380元,违约金1593114元。

二、被告***、***在抵押物(宝清县房权证宝房字第××号、宝清县房权证宝房字第××号、宝清县房权证宝房字第××号)价值范围内对担保期内货款5161640元,违约金1548492元承担保证责任,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同江市绿航现代牧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24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253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同江市绿航现代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1
发布日期 2020-11-0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