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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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江市绿航现代牧业有限公司 佳木斯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同江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同江市绿航现代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反诉被告)佳木斯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同江分公司货款5310380元,违约金1593114元。 二、被告***、***在抵押物(宝清县房权证宝房字第××号、宝清县房权证宝房字第××号、宝清县房权证宝房字第××号)价值范围内对担保期内货款5161640元,违约金1548492元承担保证责任,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同江市绿航现代牧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24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253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同江市绿航现代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