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朔州市荷斯坦农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朔州市荷斯坦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从2017年1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予以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朔州市荷斯坦农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