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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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文集团有限公司 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舟山市兴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舟山市兴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舟山分院(一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于2020年1月1日解除; 二、被告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舟山市兴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3912096.70元,并支付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其中313832.70元自2019年3月21日起算,349886.70元自2019年4月23日起算,347636.80元自2019年5月29日起算,370861元自2019年7月1日起算,360213.70元自2019年7月26日起算,372221.30元自2019年9月2日起算,1446163.70元自2020年1月2日起算,351280.80元自2020年1月9日起算); 三、被告嘉文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舟山市兴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33元,由舟山市兴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033元,由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嘉文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97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嘉文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