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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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高端不锈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赤诚工贸有限公司 营口昂利炊具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营口昂利炊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赤诚工贸有限公司货款97776.58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2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营口昂利炊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