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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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伍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咸宁鼎成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2020)鄂1202执恢2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咸宁鼎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咸宁伍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人在债权未得到清偿前,对本院已采取的查封、冻结强制措施应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继续采取查封、冻结强制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