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运城市民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笃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运城市浩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9)晋0802民初785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 二、变更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9)晋0802民初78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运城市浩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返还山西笃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4188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139元,山西笃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300元,运城市浩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1083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503元由***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76元,由上诉人***负担26000元,被上诉人山西笃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