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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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清远清新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在价值174832.06元人民币的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屋【不动产单元号:441802002003GB00018F00020001,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8)清远市不动产权第0088172号】。 本院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期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1394元,由申请人清远清新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






